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重新设定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
(资料图片)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些污染环境犯罪可判刑七年以上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将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
针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解释》还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明确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宽严相济规则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解释》衔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充分体现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坚定立场
分析指出,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4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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