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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培训主体: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捕渔民等六类人员。此类适用对象培训主体为培训机构。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对参加《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中的职业培训项目且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三、补贴方式:按照“谁出资培训,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对个人出资参加培训的,补贴至个人;对培训机构免费开展培训的,补贴至培训机构;对培训机构采取项目化方式组织“职业院校在校生”培训的,补贴至培训机构。
四、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和就业创业管理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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