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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工商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郭文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郭文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郭文君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郭文君利用担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副秘书长、经济委员会主任、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延边大学副校长、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审批、获得专项资金、获批国家政策性贷款、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81万余元,获得孳息人民币125万元。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文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郭文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涉案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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